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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22:36:19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这些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这些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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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

  同理,虐待的对象也应限缩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在违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烈,着眼于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人身权),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扩张解释把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三、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对于何谓遗弃,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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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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