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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13:18:29 人浏览

导读: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婚姻法》第46条明文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家庭事实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等。下面...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婚姻法》第46条明文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家庭事实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如何搜集相关证据?

  1、配偶的自认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对于不利于自己事实的自认一般都是真实的,所以如果配偶自己承认实施了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等法定过错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自认通常都会采纳。

  自认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般来说口头自认除了是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自认,在其他场合的口头自认如果其到法庭上反悔不承认的话,则无过错方单方主张自己的配偶口头承认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很难认定。所以配偶的自认最好有其本人书面的承认,例如保证书、忏悔书等,或者对于其口头的承认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固定。

  2、录音、录像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于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是很有说服力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如仅仅是一次性的捉奸在床,很难认定有非法同居的事实。

  3、证人证言

  在一些情况下,一些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立场中立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同居的事实。例如,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确实与他人在外面非法同居的话,那么自己配偶与第三者租用房屋的房东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是非常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是这种证据一般很难拿到。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无过错的当事人往往会请一些朋友来证明配偶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但是由于人证充满了主观性,很难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而且出来作证的一方又是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关系良好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很难相信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一般不予采信。所以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

  要证明一件事实的存在是有多种方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独一件证据或者某一类型的证据很难证明配偶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所以需要一系列的证据组成证据链条,通过证据链条充分证明配偶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自己可以搜集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电话费的单据,搜集双方租赁房屋的合同,然后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够有效地证明双方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如果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围绕《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来举证,做到有的放矢,这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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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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