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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8:37:44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下列机构、单位的代表组成:(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人事行政部门(3)卫生行政部门(4)工会组织(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用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下列机构、单位的代表组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人事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

(4)工会组织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组织上分为两个层次,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是不服初次鉴定结论而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根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设定两级鉴定委员会主要是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在程序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出现鉴定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因此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是十分必要的。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规定在县级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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