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经济补偿金能同时享受吗?
导读:
某单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在单位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这些农民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那么这家单位还用支付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吗?评析: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及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国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无法定原因(此“法定原因”主要指《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同)的情况下,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制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失业期间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另外也可以从经济方面起到制约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符合领取条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支付给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农民工的救助途径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为由拒发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农民工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由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为农民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也不能因此免除它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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