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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4:44:37 人浏览

导读:

各类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本文提供劳动合同,赠与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分析。对于合同违约,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等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变更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第三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承担损害

  各类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

  本文提供劳动合同,赠与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分析。对于合同违约,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等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变更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第三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的存在。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1)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5)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接收和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1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付。(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之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未达到一个疏忽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page]

  在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仅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该责任,也就是说,在因其轻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精神娱乐,而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这一合同目的落空;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非标的)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造成了标的物的损毁造成当事人精神的损害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一般存在于加害给付中)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对于第二种也就是合同标的本身并非精神要素性质的精神损害。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况,因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的不同,其是否构成《合同法》第113条之损失是不同。

  对于第一种精神损害,因合同本身即以达到精神的娱悦为目的,如旅游合同,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即精神利益,因一方的违约,这种精神的娱悦即无法满足。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前者即为现有利益的减损,后者即为可得利益的丧失。这种精神娱悦的无法满足即属于后者,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

  生活实例1: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予赔偿

  2007年4月,原告王某到初等某保洁服务中心担任司机工作。2007年7月1日下午,原告驾驶清扫作业车工作时,因其驾驶作业车工作中车速过快,与本单位清扫车辆及其他车辆发生五车追尾事故,并被交通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两辆外部车辆所有人赔付修车费用80%,保洁服务中心实际负担2016.4元。王某所驾车辆修复后,保洁服务中心支付修车费用8726元。2008年1月3日,保洁服务中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王某不同意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保洁服务中心车辆经济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提供给原告用于工作的清扫车应为无故障车辆。同时,被告所有的清扫车辆长时间在道路上行驶清扫垃圾,其应注意到随时有可能发生碰撞。原告驾驶车辆工作中出现车辆追尾事故,有其未按被告规章制度超速行驶的原因,但亦不能排除该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的可能。鉴于被告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认定造成被告财产损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应按其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决原告王某赔偿被告北京某清扫保洁服务中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634.2元。[page]

  生活实例2:劳动者违纪行为没有损失不应赔偿。

  2006年11月,被告公司值班保安在原告郑某的手提包中发现用于包装的透明胶(价值约10元)。公司把郑某开除出厂并扣发全部未领取的工资1530元,以充作“罚款”。双方为此产生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郑某欲将财物私自带回家,被公司及时发现并追回,其过错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扣发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司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外资公司向员工支付扣发的工资1530元。

  生活实例3:司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应向单位赔偿

  杨某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在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年10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3月19日,杨某驾驶公交车轧死一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湖南省邵阳市交警支队作出杨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近亲属将杨某和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巴士有限公司赔偿92478.87元,巴士有限公司全部支付。后巴士有限公司起诉杨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其有权向杨某追偿。故根据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在事故中负主责的,驾驶员个人承担赔偿款的4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于2008年4月22日以雇佣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偿付原告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分析解答:我们认为,本案用人单位以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是不当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并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生活实例4:公司扣工资,不得超月薪二成

  林先生是某饮食有限公司职工,他在一次为公司送货时不慎遗失了一件价值125元的货物。饮食公司对林先生处以1300元的罚款,并从其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林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饮食公司退还扣发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饮食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以上是各种合同赔偿责任的分析。

  来源:法律快车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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