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龄童在他人房屋坠楼身亡 法律责任谁来承担<br /> <br />
导读:
中广网郑州5月12日消息(记者赵飞 通讯员张光辉)一名2岁的儿童在他人房屋的三楼玩耍时,因铁栏杆护栏断裂,造成坠楼身亡。那么,由谁来承担此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房屋的主人,还是孩子的监护人?日前,对于这样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孩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之责,自担65%的赔偿责任;房东未尽维护和管理之责,承担35%的责任,依法判决房东赔偿孩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53934.3元、医疗费123.3元、殡仪服务费399.7元,及精神抚慰金1.8万元,共计72457.3元,其余的经济损失由孩子父母自己承担。
来郑州做小生意的李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冯庄村租了一套房子。2005年11月28日上午,李某2岁的儿子趴在三楼租房处的铁栏杆上玩耍,因铁栏杆突然折裂,造成李某的儿子坠落楼下,经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花去医疗费352.2元,殡仪服务费1142元。事后,李某要求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齐礼闫派出所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经确认,认定是由于走廊防护栏年久腐朽断裂,致使李某2岁的儿子坠落楼下。儿子的不幸早逝给李某家人带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李某认为,房东夫妇对房屋未尽到日常维护和管理之责,对其儿子的坠楼身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要求房东夫妇支付死亡赔偿金193341.80元,丧葬费3000元,抢救费3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246891.80元。房东父母认为赔偿数额巨大,在支付了1万元现金后,和李某在数额上产生严重分歧,李某及其妻子一纸诉状将房东夫妇告上法庭。
而房东夫妇则辨称,李某之子死亡是由于其夫妻二人不履行监护义务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承担。对李某家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房东夫妇认为过高,且出于人道已向其支付了经济损失1万元,做到了仁至意尽。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房东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尽到日常维护和管理之责。因该房的铁栏杆存在瑕疵,致使李某2岁的儿子在玩耍时从3楼上坠落死亡,而被告夫妇又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儿子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被告房东夫妇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夫妻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使其子时刻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但因其存在过失,未尽到保护其子的人身安全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对其子的死亡承担65%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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