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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4 07:41:2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造成了人员受伤的话,就会使得受伤的人耽误很多时间来疗养身体。那么相关法律对误工费有什么赔偿标准的规定吗?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的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仔细介绍。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造成了人员受伤的话,就会使得受伤的人耽误很多时间来疗养身体。那么相关法律对误工费有什么赔偿标准的规定吗?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的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仔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3、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恢复状况和损害程度等确定。

  二、案情介绍

  原告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撞倒,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张某负全责。廖某为此受伤住院,产生误工费损失。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摇号确定,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廖某的误工期进行了鉴定,认定廖某的误工期是270天。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工作单位为原告出具的误工证明上显示,原告的误工期是90天,要求按照90天赔付廖某的误工费。

  法院判决

  关于廖某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工作单位为原告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的记载,法院确认原告的误工期为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即误工时间三个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误工期90天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

  法官讲法

  在具体的案件中,存在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长与鉴定单位认定的误工时长不一致的情况。因为鉴定单位是根据原告的伤情及社会一般情况出具误工期,这种结果往往机械化,现实中,原告因为年龄、身体素质等原因导致实际产生的误工期低于或远远低于鉴定报告的误工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误工期,要看其他证据的佐证情况。侵权责任法讲究填平原则,原告的损失范围即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不能因为侵权行为逃避承担责任,原告也不能因为侵权行为谋利。在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提交了其工资流水明细单、其任职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原告的误工证明显示原告的误工期是90天,工资流水明细单显示的亦是原告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即开始领取工资,因此,在经鉴定确定的误工期与原告实际产生的误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实际产生的误工时长为标准进行误工费认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务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之,误工费的赔偿要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工作收入来判定。另外,大家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多多了解法院在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误工的判决。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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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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