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标准
导读: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给予该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不受精神创伤的权利。当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除应当得到其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外,还应对其本人或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亲人的丧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较财产权利等普通权利被侵害时为甚,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抚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关于“死亡补偿费”就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抚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健康权损害,其给受害人产生轻伤、重伤或全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等后果,它不仅造成受害人肉体上的痛苦,有时还会引起受害人某些生理机能的丧失,造成受害人终身不幸,甚至生命缩短。从实际生活看,公民的健康权遭到侵害后会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长期的痛苦,甚至终生的痛苦,该痛苦不亚于失去亲人的痛苦。因此,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不论受害人是否造成残废,都应当予以精神赔偿。当然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后果在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时可作为不同情节来考虑确定赔偿的数额。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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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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