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
导读: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通知同时指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由上可见,对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所确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将由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吸收,不再独立作为受害人或被抚养人主张的赔偿项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司法鉴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意外情况下给受害人做伤残鉴定,进行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程度需要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发生车祸后,那么如何计算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呢?为了帮
案例:2008年10月15日20时30分,被告魏某驾驶皖QGL888号轿车沿二军路自西向东行驶,至49KM+950M处,碰撞了站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受害人项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后出生的子女能否作为被扶养人请求损害赔偿?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