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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二十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3:06: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邹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后,被害人龙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邹某逃逸本应重罚;但

  核心提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邹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龙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邹某逃逸本应重罚;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自愿认罪,邹某终于获得缓刑。

  2011年3月31日晚,邹某驾驶湘JC6597小型轿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出发沿黄安公路驶往安乡县黄山头镇。20时许,当车行驶至黄安公路(S302线路)安乡县安全乡沙滩口村8组路段时,将路边行走的龙某撞倒后驾车逃跑,龙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龙某系交通事故损伤头面部、腹部、右下肢致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引起急性脑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邹某赔偿龙某家属20万元,与其达成调解协议。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邹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在该案中,根据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知识延伸:

  交通肇事死亡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费用。

  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page]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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