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09:47:26 人浏览

导读: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早应见于“民法草案”(即后来的《民法通则》)第4稿第431条。法律咨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1、有损害后果;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害事实;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早应见于“民法草案”(即后来的《民法通则》)第4稿第431条。

  法律咨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答:

  1、有损害后果;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害事实;

  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