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同命同价原则
导读: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这是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判定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药品、医疗器械缺陷导致医患纠纷患者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因药品、医疗器械所致医患纠纷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明确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侵权责任法就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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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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