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电子档案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导读:
对于隐私权保护,电子档案比纸质档案的技术要求更高,纸质档案的最终开放与否,主动权还可以掌握在档案人员手中,一旦发现调阅的档案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即使档案目录中未注明控制开放,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拒绝调档。而电子档案则不同,如果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没有权限利用控制,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一旦入网,则用户可以随意查阅,这是档案工作人员无法补救的。所以,需要加大档案信息安全技术的投人,为档案信息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首先,建立内、外两个网络管理系统,内部局域网负责本校办公自动化和馆藏全部档案数据库管理,外部互联网用于构筑信息发布和开放档案信息检索等功能的网站平台,外网服务器只存放开放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内、外网之间在物理上是断开的,完全阻断互联网上不安全因素对内网档案数据的影响。其次,需要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对访问者设置权限控制。对于特殊用户,要根据职务任免情况及时更新用户身份,防止越权利用;最后,要设置操作日志,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内容等,为事故原因查询、预测及实时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另外,加强对档案数据库系统的维护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保障档案数据库的绝对安全可靠。档案开放既要维护个人的知情权,又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这是档案人的职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