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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在医疗过程中不被侵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20:02:00 人浏览

导读: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由于诊断和治疗的需要,会向医务人员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生活史及婚姻家庭状况等。同时,患者在接受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很可能会暴露自己身体隐私部位,对于某些疾病的诊断(如性病、艾滋病)不愿让他人知晓等。上述信息均属患者的个人隐私,未经患者明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保护病人的隐私,实际是尊重病人的人格。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

  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同意或患者亲属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于其他人或组织阅读;

  (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公开报道;

  (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的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能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患者坚持要求取回摄影底片的要求,应当予以尊重;

  (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的原则。

  [案例]2003年9月,原告张某在朋友的陪同到被告某医院做人工流产。被告组织了八九名见习学生观摩手术过程。张某手术后得知自己在手术台上做人流的整个过程被人观摩,张某感到羞辱难当,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内容。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的内容,医院的治疗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观摩的见习医生尽管被称为"医生",但按《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均无关的人员。被告声称医学教学是公益事业,被告有权组织见习学生观看妇女流产手术,否则医学教学将无从进行。法院认为,被告将医学教学和保护隐私权对立起来,显然是错误的。其实保护隐私权和医学教学并不矛盾。医院完全可以采取协商和补偿的方式解决;同时,医学教学也并非像被告所说是一种完全的公益事业。大学教育已经不是义务教育,医学院要收取学费,而医学院与教学医院之间,因教学观摩问题也要产生经济关系,并不是无偿的。因此,让患者无偿牺牲隐私为被告提供医学教学的人体教材,有失公允。综上,被告不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原告人体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有关病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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