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姓名权的侵害是否包括过失行为?
导读:
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已存在未经本人允许而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已具备侵害姓名权的客观要件,但是否构成侵权,值得探讨。
侵害姓名权行为是否把主观要件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客观行为违法,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问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该种观点又分为两派主张,一派认为限于故意或过失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派认为以主观故意为要件。
我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以过错为要件,且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不仅限于故意。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实际上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其理由是,为了体现对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法律应顺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对此种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即针对危险场合,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责任。而侵害姓名权并非危险场合,因而不必采用无过错责任。其次,无过错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限,未规定者不得适用,法律未特殊规定此种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自然不得适用。仅限于故意的主张显然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此种侵权行为没有特殊理由提高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过错的程度。诚然,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观上常常表现为故意,但不能据此排除过失的过错形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姓名权的现状,对姓名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侵权行为以及民事救济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关键词]姓名权;侵害行为;民事救济由于姓名权是
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姓名权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怎么样才算侵犯姓名权。那么怎么样才算侵犯姓名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
核心提示: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正是因为有了姓名,人与人之间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因此每个人的姓名实际上就是其个人的标注。而姓名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