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状告肖像权受侵犯结案
导读:
摘 要: 最终,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仲某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3万元,并从网站上撤销侵权信息、还要继续撤回其产品上关于仲某的肖像、姓名及标注,并向仲某书面赔礼道歉。
仲某在北京奥运会上夺得男子击剑金牌后庆祝胜利。
体坛网讯 据《新京报》报道,因自己在奥运会夺冠照片被用在了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北京奥运会击剑冠军仲某向A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索赔55万元(本报10月28日报道)。16日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构成对仲某人格权的侵害,判令该公司赔偿仲某损失13万元并书面道歉。
今年年初,仲某发现A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在北京奥运会上夺冠时的照片,并在照片旁标注“A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某”字样。
仲某认为,A公司利用广大消费者对奥运冠军成绩及拼搏精神的认可,擅自将他的姓名、肖像使用在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促进其产品销量,贬低了自己的良好名誉,故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5万元。
A公司否认侵权,称该公司使用仲某照片有合法授权,并提供其与南京雅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雅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他们帮助仲某出书,仲某作为回报为该公司代言。但仲某代理人称并不知有此协议。
法院经审认为,该协议书不足以证明雅博公司已取得“将仲某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的授权,A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获得仲某授权,该公司行为构成对仲某人格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仲某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3万元,并从网站上撤销侵权信息、还要继续撤回其产品上关于仲某的肖像、姓名及标注,并向仲某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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