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导读: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最高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国家侵权赔偿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倘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他人精神受到侵害,只要符合有关的法定侵权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椐《解释》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植物人和精神病人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主体问题。
精神损害是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从精神上、肉体上感到痛苦。有类特殊的人群,比如一个人受伤害而成为植物人或精神病人,从医学角度上讲,他是不可能在精神上或肉体上受到什么的精神损害。但是,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受到侵害而失去了感知能力,不能体验人生中的喜、怒、哀、乐,其虽生存,但却丧失了这一人生的意义;虽然他无法感知,直观上是不存在积极精神上的损害,但是这一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精神损害。这一种损害是值得全社会的深切同情和道义上的扶助,也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虽然法律及《解释》中无明文对此加以规定,但他作为一个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不过其需要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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