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恋爱关系,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在恋爱关系解除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恋爱时间较长,已准备进入结婚的实质性阶段,社会影响面较大,此时一方喜新厌旧,移情别恋,另一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双方在恋爱中发生了两性关系,一方始乱终弃,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解除婚约,另一方则以青春损失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对上述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恋爱关系不具有约束力,无论持续时间多长,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法律不予干涉。因此,法律上不承认恋爱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赔偿,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2.恋爱关系中,青年男女一时冲动,发生了两性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予“青春损失赔偿”。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由于恋爱中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使女方怀孕作人工流产而影响身体健康,解除恋爱关系时,女方请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一般原则上应酌情给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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