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
导读:
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很少,比较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对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针对民事侵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目前都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在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遭受了精神痛苦或损害,也无从获得精神方面的赔偿。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个人),不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就是说以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身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等,都会被驳回,因为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精神痛苦只存在于普通公民自然人身上,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律虚拟出来的人格主体,是不存在精神知觉的。
目前,对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对于“隐私权”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缺憾,但该司法解释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算是对立法缺憾的一个补偿。何谓“隐私”,现在通说的理解是涉及个人私密,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但因无明确法律界定,司法实践中因个案不同和各个法官理解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脱离,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他人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根据个案而定,不一定值钱,但必须是对个人具有重大意义的,或者说它的象征意义可能要远远超过物品本身的价值,如蜜月游照片或新婚照,或者对于某人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生中唯一所获的某个奖杯或奖状等。
目前,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规定的并不高,如果没有什么严重后果,法院一般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后果比较严重的,如致残、致死的,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具体数额都是根据侵权人过错大小、侵权手段、方式、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来定,有的当事人可能动辄要求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赔偿金,只能是多交了诉讼费,目前的法律很难支持。[page]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要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民事诉讼已经终结,当事人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得不到法院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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