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导读: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仅包括物质损失,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构成,然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是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没有明确的说法。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乃指对于因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实行的财产赔偿。是通过侵害权利客体侵害精神,是一个间接的结果。
我认为,对于被害人来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
1. 可以更大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拂平精神上的创伤。由于,刑事犯罪的情节较普通违法行为要严重的多,给被害人造成的阴影也大的多,就需要更多的保护。在民事范围内设置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后果严重的多的刑事附带民事中当然也应该同样设立。我认为,这是一种“举轻以明重”的做法。
2. 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制裁罪犯,保护受害人。即便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费时费力,同时受害人要面临诉讼费的负担,往往在受到损失后无力提出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给罪犯以更大的制裁。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人我们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道对予罪犯反而不能提出了吗?如果这样,就和刑法的严肃性、严厉性不相符合了,难免给人以保护不力的感觉,不能很好的完成我国刑诉法“保护无辜”的任务。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加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当然,具体赔偿的标准有待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顺应时代潮流的,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