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法律知识
导读:
以下为有关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相信兄弟们肯定眼花缭乱,双眼发涩,但是没有办法,这些规定是涉及名誉权纠纷的必备知识,能使诸位可能获得利益或逃避法律追究的法宝,还请仔细阅读。
由于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具体规定,所以法院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是依据已有的普通名誉权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涉及网络名誉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规定:
1987年《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锗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导言:深圳市作协副主席苏曼华和深圳电影制片厂联合起诉殷小英侵犯名誉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这场长达四年的侵权纠纷随着殷小英赔偿款的到位而告终。这是记者日前从深圳市文
吴思是当代历史学家,他写了本陈永贵传记,因其中涉及对陈永贵的正常史论导致陈的亲属不舒服,他们上法院起诉吴思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吴思居然输了-不,吴思被夹在政治巨
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侵犯名誉权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有的人可能会纠结怎么样才算侵犯名誉权的问题,那么怎么样才算侵犯名誉权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怎么
名誉权指的是我国公民或法人依法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在法律保护中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每个人的名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如果对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