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名誉权应该如何保护?
导读:
张某为某单位公务员,在一次体检中,被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医院一方面填报了传染病疫情卡,一方面向张某单位报告。致使张某患有丙型肝炎的消息在单位传开。张某的女朋友因此与其分手,单位的同事也有意回避他,为此,张某情绪十分低落。后张某两次到其他医院复查,两次化验结果均排除了丙型肝炎,但第一家医院对其误诊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张某因此要求那家医院消除对自己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从此起纠纷来看,医院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认定。而本案正好符合上述条件:1、张某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名誉侵权强调的是权利人因其社会评价降低而受到的损害。当张某患有丙型肝炎的消息传开后,女朋友与之分手,周围同事、朋友有意回避他,给其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这些足以证明张某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医院的行为违法:医院虽然没有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去损害张某的名誉,但医院采取了不适当的方式将张某患有丙型肝炎的消息传播,造成张某精神损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项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所以,医院的行为违法。3、张某造成名誉损害与医院的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医院主观上有过错:医院在诊断张某患有丙型肝炎后,应该为其保守秘密,不能公开其病情。同时应考虑到是否存在误诊的可能性,应在复查后再做出最后诊断。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注意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也能更好地融洽医患关系。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导言:深圳市作协副主席苏曼华和深圳电影制片厂联合起诉殷小英侵犯名誉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这场长达四年的侵权纠纷随着殷小英赔偿款的到位而告终。这是记者日前从深圳市文
吴思是当代历史学家,他写了本陈永贵传记,因其中涉及对陈永贵的正常史论导致陈的亲属不舒服,他们上法院起诉吴思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吴思居然输了-不,吴思被夹在政治巨
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侵犯名誉权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有的人可能会纠结怎么样才算侵犯名誉权的问题,那么怎么样才算侵犯名誉权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怎么
名誉权指的是我国公民或法人依法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在法律保护中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每个人的名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如果对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侵权宅基地十几年,权利人能依法获赔。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而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涉及到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超过追诉时效人民法院一般
交通精神赔偿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的,但若被继承人死亡的,则该赔偿是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的,且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老公意外去世的情况下,其赔偿款一般需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应当根据继承人的人数进行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1、诉讼时效旗下一般为三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前述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3、
婚姻法目前已废除,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具体为: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且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