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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11:22:13 人浏览

导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应我国当前形势之所需:一方面,它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缺,实现我国在离婚精神损害方面与各国立法接轨之所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然而这些规定都是从正面规定夫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应我国当前形势之所需:

  一方面,它是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缺,实现我国在离婚精神损害方面与各国立法接轨之所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然而这些规定都是从正面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否定性、惩罚性和责任条款,致使这些法律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就像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效力。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主要还是靠道德规范来约束夫妻之间的行为,只有当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达到非常严重时,才由刑法介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在民事上却缺乏保护和救济合法一方的权益,使得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赋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权,极大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做到了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之所需。近年来,我国的结婚人数呈下降趋势,而离婚率却呈上升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1]离婚带给了我们的配偶双方很多的诉讼麻烦,但对于无过错方来说,离婚给他们带来的是更多的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害。田岚、何俊萍教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和1999年审结的并最终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的调查研究表明了离婚在很大程度上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损害。结果显示,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外遇而导致离婚时,另外一方受到程度不等的精神损害,其中70%的无过错当事人一方强烈呼吁保护一夫一妻制,惩罚过错方,有些甚至明确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求。[2]另外一个情况那就是是一些地区的“包二奶”现象。很多白领阶层甚至是一些政府官员用大量的金钱在外面包养着情人,丈夫与情人在外面过着逍遥的生活,而妻子却遭受着丈夫的冷淡和遗弃,其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救济。而在现实中的一个情况那就是很多受害妻子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权利得不到合法的保障和实现时,往往自己采取一些非法行为,自己实现权利。这些一方面反映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很多人群并没有受益于这个制度的确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们在离婚精神损害方面的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体系还不够完善,离婚后大量单亲家庭出现。而从经济角度来看,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能带给社会的经济利益肯定大过于单亲家庭能给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从配偶双方利益来看,离异后双方在经济和生活上会遇到很到很多的困难,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一直承担着照料整个家庭的角色,而男性则承担着整个家庭经济来源的角色,这就使得女性对家庭的贡献往往被忽略掉,而且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受害一方往往是女性。因为在离婚时,借助于女性对家庭的投资,男性往往已经功成名就,而女性对家庭的投资往往被隐性化掉,换来的是自己的年老色衰。离婚时虽然能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女性原以配偶身份可以得到的未来的利益却无法分割。有研究表明,女性在离婚以后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性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现实中的例子可以证明此点,很多妇女在离婚后丧失了生存能力,生活状况越来越糟,而男性凭借着自己已有的社会地位可以找一个比自己更年轻的女子结婚,这就间接让第三方享受了原本作为妻子可以享受到的利益。所以实行离婚损害赔偿,特别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使过错方承担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离婚纠纷。在女性保护方面,可以使男性因承担经济责任而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保护女性的隐性投资,或通过经济赔偿,来给予女性所受损失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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