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掐死案改判精神损害金赔偿30万
导读:
清华大学教授之女被公交车售票员掐死的民事赔偿案昨天在一中院终审落槌,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精神损失费比一审多判20万
2005年10月4日下午,带着女儿进城买书的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车,为了从豁口上车该买1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员朱某发生口角。朱某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朱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晏思贤夫妇索赔340余万元。
今年5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共同赔偿晏思贤夫妇5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此后晏教授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相信“痛苦无法想象”
法院改变了判决书模式,并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
一中院认为,晏教授夫妇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
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
在审判书中,以法院的名义表示同情,这在一中院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改判理由:
1.破坏公众信心
朱某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国庆黄金周。法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朱某的行为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
2.老来得女无法再生育
就目前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情况,1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高限了。但一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充分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张起淮律师说,法院在判决书中流露出对被害人家属深切的同情,这种做法非常好。这种判决对于死者家属的意义甚至比给罪犯加刑还重要。
判决书这样写“同情”
他们经历了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这是一种何等的痛苦!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 ——摘自该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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