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获赔偿
导读:
2010年3月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采取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给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请求判令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将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捆绑等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从全国看,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病人的情况应该不在少数。”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
那么对于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究竟应如何收治呢?这位主审法官认为,我国应抓紧推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并成立专门机构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甄别、检查,这个机构应该是独立于精神病医院之外的第三方,通过立法,赋予其或者公安机关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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