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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人挂失盗领 银行被判承担全责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20:59:39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日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处某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韩某3520元存款及利息。2009年,韩某在德城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处开户,有一本通存折一本。2010年8月28日,韩某向信用社申请密码挂失,信用社为韩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处某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韩某3520元存款及利息。

2009年,韩某在德城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处开户,有一本通存折一本。2010年8月28日,韩某向信用社申请密码挂失,信用社为韩某换取了新的存折,韩某重新设定了密码。同年9月22日,韩某的存折被挂失,9月29日,有人用新存折取走韩某存款3520元。

信用社认为,韩某于2010年9月22日持本人身份证及存款详细信息去信用社申请存折挂失。2010年9月29日,信用社给韩某补了新存折,挂失人持挂失申请书将新存折取走,当日便在信用社另一分社将3520元现金取走。信用社向法院出示了原告的挂失申请及存取款凭条。

对挂失申请及存款凭条,韩某认为不是其亲笔书写,自己也没有取款,同时韩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德城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挂失申请上确实不是韩某的笔迹。

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储蓄存单,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在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挂失业务时,应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尽到谨慎核查注意义务。本案被告为原告办理存单挂失、补领手续,经鉴定并非原告本人亲笔书写,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将补发的存折交付给了原告。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炜琰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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