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个人名义借款 并非就属个人债务
导读:
丈夫出车祸债主找上门 妻子对其借款一无所知 法官提示———
我爱人日前出了车祸,现在人还未完全清醒,没想到债主却找上门来。
日前,孙宏找到我说,他是我爱人以前的同事,我爱人曾向他借过5万元钱,而且还拿出了有我爱人签字的借条,借条上写明:“张兵(我爱人)今从孙宏处借款5万元。借款人张兵。”
孙宏说他家也出了事,现在急需钱用,希望我即刻还钱。可是对这笔借款我是一无所知。请问,我爱人借孙宏的钱是属于我们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我爱人的个人债务?
法官释疑
田桂清法官: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虽是你爱人个人所借,但这并不表明该借款一定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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