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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3:48:23 人浏览

导读:

某日深夜出租车司机孙某载3名外地人,他们要求孙某在一偏僻小路上停车。孙某下车为他们打开车门之时,3人对孙某实施抢劫。当孙某要把手机交给他们时,歹徒们以为孙某要报警,同时拔出尖刀欲行凶。孙某见状闪身跳进驾驶室,急速驾车逃跑,其中一名歹徒朝出租车猛扑过来

  某日深夜出租车司机孙某载3名外地人,他们要求孙某在一偏僻小路上停车。孙某下车为他们打开车门之时,3人对孙某实施抢劫。当孙某要把手机交给他们时,歹徒们以为孙某要报警,同时拔出尖刀欲行凶。孙某见状闪身跳进驾驶室,急速驾车逃跑,其中一名歹徒朝出租车猛扑过来被出租车碾压而死亡。请问:孙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为什么?

  答:孙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在遭到歹徒抢劫、行凶时采取防卫行为;驾车逃离危险现场,一名歹徒为了截获出租车达到实施抢劫、行凶的目的,而故意猛力扑向出租车时造成碾压死亡的。由此可见,孙某是对不法侵害者的正当反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规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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