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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正确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4:48:12 人浏览

导读: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你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你本人已经没有再为企业提供劳动。你和企业间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那么企业是没有责任负责赔偿的。如果你还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而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你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你本人已经没有再为企业提供劳动。你和企业间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那么企业是没有责任负责赔偿的。如果你还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而企业拒绝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参考以下文件进行处理。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是3726元,此员工当月工资25000元,假设当月工资产生的四险一金为25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因而,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您所说的这位员工,其当年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公司是3726,此员工当月工资25000,假设当月工资产生的四险一金为2500,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首先需要确定该员工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按您所述,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260000元,而按您所述北京地区2008年人均平均工资应为3726*12=44712元,   则:1、北京地区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44712*3=134136元   2、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260000-134136=125864元   3、再按国税发[1999]178号进行平均作为其月工资收入:125864/7=17980.57元   4、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7980.57-2000=15980.57元月工资应纳税额:15980.57*20%-375=2821.11元   5、合计应纳税额:2821.11*7=19747.80元   6、计算该员工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该个人按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即您所说的2500元,应为当月工资25000的扣除基数,但这2500元必须符合规定比例,如果超缴的部分则不应进行扣除,那么,该员工扣除四险一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2500-2000=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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