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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5:26:03 人浏览

导读:

追加被告申请书案号:(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申诉书

申诉人:陈x(陈国x),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xx张x大街14x号,

被申诉人:广州铁路运输分局

因不服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判决,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依法对该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一、申诉请求:

撤销广州市人民法院所作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判决,依法改判。

二、案件来源:

一审法院:广州市人民法院中区法庭一九五二年法字第三四三零号判决;

二审法院:广州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判决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原二审程序开庭前申诉人已取得拆卸房屋的《建筑凭照》,遂主张“逾期交货系因办理拆卸手续延期,请免逾期罚款,并请求展期交货及免以房屋作抵”,但原审判决不仅无视申诉人已取得《建筑凭照》,完全有履行能力的事实,还歪曲事实称申诉人“因无重建计划而建设局不批准拆卸”,在原被告双方并无抵押合同的前提下直接判决以申诉人的房屋抵偿被申诉人(以下简称铁路局)货款,是错误的。

1、申诉人、何拾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四日与邵修文的代理人罗韫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由申诉人和何拾购买邵修文所有的东沙角十三号和东堤三马路一号房屋,谈价五千万元,当日付定金五百万元(旧币,下同);因该楼属于超龄房屋,次日申诉人、何拾与铁路局签订合约将拟拆卸的旧青砖卖予铁路局,收取铁路局定金四千八百万元;十一月八日申诉人、何拾付清房款并在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落定,当日;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安排十二月三日办理断卖手续;十一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一日的南方日报登出了交易通告。

2、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告登出之后,铁路局派人找到了罗韫玉,称申诉人和何拾有问题,要求罗韫玉改与铁路局交易,将房屋卖予铁路局,并因此起诉至法院(即本案)。本案经两审判决生效后,铁路局对“按价卖予原告(铁路局)”的判决仍不满意,又就同一事项重复起诉至广州市人民法院北区法院〔案号:一九五三年北字三四五号,二审案号: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要求将房屋直接判予铁路局所有。可见,铁路局在申诉人交货期(十二月十日)还没到的时候,已放弃让申诉人依约履行交砖义务的权利,改为直接主张申诉人、何拾向罗韫玉购买的房屋归其所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A。广州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判决书:“原告广州铁路局提出意见要求复审理由,认为购买干泰当楼款是铁路局付出陈x未办好交易手续,房屋不是陈x所有。买卖当楼经过更与其他单位无关,所以要求将干泰当楼判归他们所有”;

B。罗韫玉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致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函件一份:“贵公司(交易所)所定之日期为十二月三日,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一日之南方日报有登出。后有铁路局东站修建委员会佘华培同志通知我(罗韫玉)陈x何拾二人因有问题,着我停止与之交易。贵公司经理即提议将此纠纷移交法院处理。”[page]

3、本案中,申诉人与铁路局原约定交货期是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日,因对拆卸房屋《建筑凭照》办理要求不熟悉,申诉人的《建筑凭照》至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才拿到,申诉人在二审中出示了《建筑凭照》,并主张展期履行交货,但二审判决不仅没有许可,还无视申诉人已取得《建筑凭照》的事实,依然认定申诉人“率因无重建计划而建设局不批准拆卸”,判决维持原判。

(二)原审判决依据错误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铁路局在交货期未到即干涉申诉人与罗韫玉的交易,在要求罗韫玉与之交易的目的无法达到后,即起诉到法院,直接主张房产是其出资,应属于其所有。原审判决混淆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错误地支持了铁路局无理的诉讼请求。

申诉人与罗韫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和申诉人与铁路局签订旧青砖买卖合约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货币是等价物,申诉人按当时行业交易惯例收了定金后用来购买超龄房屋,拆卸旧青砖用以履行与铁路局的买卖合约,买卖合约仅约定买卖旧青砖,并没有禁止申诉人通过购买超龄房屋拆卸交货,法律亦没有禁止申诉人在两宗交易中获利,不论获利多还是少。申诉人逾期交货,合约中有违约条款,约定了每日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可以按违约条款对申诉人处以违约金。

申诉人违约原因是政府机关批准手续迟延,申诉人并非故意违约,申诉人更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若依当时《建筑凭照》发出的日期,申诉人至迟可以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十日交货,依约应承担违约金百分之三十,加上申诉人已收取的约百分之五十的定金,申诉人依然可以依约再收取百分之二十的货款,不至要将所购房屋抵偿给铁路局。

虽然申诉人正常情况下,在该两笔交易中获利较多,但该获利并没有损害铁路局的利益,至本案二审中,在申诉人已具履行合约能力的情况下,铁路局也仅主张“被告(申诉人)欠砖日久,工程停顿,影响工人生活,请即依初审执行,准将两屋抵偿货款”。在铁路局看来,工程并不重要,依申诉人原交易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才是最重要的,铁路局看重的,也是申诉人所购房屋价低,获利多。这也可以看出,申诉人的违约行为并没有真正影响铁路局的工程,应允许申诉人继续履行合约。

至一审判决发出之日(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申诉人逾期尚且没有超过合理期限,更遑论铁路局起诉时了,因而铁路局在申诉人已在为履行合约(购买超龄房屋、申办《建筑凭照》)准备时,无权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更无权直接以主张拥有申诉人所购房屋所有权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因而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此案。

(三)经多年不懈坚持努力,申诉人在多方帮助下通过多渠道找到了本案相关的证据和一些新证据,申诉人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要求再审此案。

多年来申诉人一直多方申诉此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曾以案卷中找不到申诉人的《建筑凭照》,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为由驳回申诉人的申诉。2007年4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查申诉人申诉申请的法官从别处将相关档案调回来,才找到了以下证据:《建筑凭照》、申诉人与罗韫玉的《房地产买卖合约》和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的《声请书收条》;申诉人又从房管局东沙角十三号的房地产档案中发现了罗韫玉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向交易所发出的函件;2007年3月6日,广州市房管局对申诉人的信访重新回复,并附上了铁路局一九五三年重复提起的另案诉讼的二审判决书〔案号: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至此,申诉人已找到了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案情也大白于天下,特提出如上之再审申请,望贵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此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谨呈

[page]

申诉人: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

原告:广州铁路局运输分局

航道工程局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铁路局广州区装饰供应社

华侨工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叶试验场

华南农学院

被告:陈x,男,26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xx号,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七日在押

何拾,(在逃),通缉归案

陈信,男,26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33号

何鉴章,男,25岁,三水人,业商

关系人:镇兴染织厂、洪发砖瓦店、黄卓记、林合益、诚安药房、海宁轮船

被告因不履行合同诈骗国家财产广州铁路运输分局不服北区法院一九五三年北字三四五号判决上述本院。

被告陈x等组织诈骗集团向国家建设工程猖狂进攻大肆骗款,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其事实如下: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五日被告陈x以卖砖向原告广州铁路运输分局订约,由镇兴染织厂担保骗去订款四千八百八十万元购入东沙角十三号及东堤三马路一号超龄房屋二间,因到时不能拆下交砖,使原告另购货且多出款四千六百万元;同年十月十九日又以洪发砖瓦店、黄卓记、林合益担保骗去华侨工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款八百八十万元;同年九月间又以同样方式骗省农叶试验场款一千三百二十万元,除交部分货外,现尚欠九十五万元,均经北区法院判决:(一)处陈x徒刑三年执行一年暂先释放以观后效,建议工商局吊销陈行商座商牌照;(二)何拾通缉归案判决;(三)陈x何拾所有财产应共同连带负责其互相勾串所负担的对外责任;(四)镇兴染织厂于被告等对航道工程局铁路局不能负担全部责任时应补充负担;(五)黄卓记、林合益于陈x对华侨公司不能负担完全责任时应补充负担。(六)各起诉单位依正文计算追偿数字后由铁路局为主航道局为辅与工会税局银行接洽后确定补偿各单位之损失财产额时遂次依铁路局受偿率高于航道局20%,航道局高于其他单位20%之例分配之。

原告广州铁路局提出意见要求复审理由,认为购买干泰当楼款是铁路局付出陈x未办好交易手续,房屋不是陈x所有。买卖当楼经过更与其他单位无关,所以要求将干泰当楼判归他们所有。

经审查陈x等均是骗子,购买砖是原告铁路运输分局与陈x何拾订立合约的买卖关系,陈犯与其他单位订约及找得地主当楼,议价承买交款给城乡联络处退农民斗争果实,也是买卖关系,但陈犯是为图暴利,利用原告之订款四千八百万元及未能办理完善手续,因此当楼物业与原告铁路局关系较密切,所以处理时首先照顾铁路局运输分局是对的,但其他单位也与铁路局一样受陈犯等骗款,因此将陈x买下之当楼给予其他单位适当照顾也是必要的,原告铁路局要求不能准许。

同时案件在本院审理中,又发现被告陈x开设之洪发砖瓦店拖欠国家税款三千零四百二十万七千四百元,何拾、陈x、何鉴章又先后由利奥行诚安药房担保以订约卖砖手段骗取广州铁路局广州区装卸供应社二千七百二十万八千四百六十五元,长期拖延不交货至严重影响工程进行。同时又于[page]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陈信又以海宁轮船李鹏永诚行何鉴章担保订约卖砖骗取华南农学院定金二千四百三十万元,只交砖二万三千六百个,长期拖欠不交砖又不还款,这是破坏基本建设的罪恶行为。陈x、何鉴章等这样诈骗国家财产的惯犯,应严加惩治,以示国法的尊严,特改判:

一、陈x处徒刑五年,何鉴章处徒刑二年六个月,陈信处徒刑一年。

二、何拾通缉归案后另作处理。

三、陈x、陈信、何拾、何鉴章所有财产除配留其家属生活费外,全部拍卖,先清偿工人工资约五百六十余万元及广州铁路局运输分局四千八百八十万元(东沙角十三号、东堤三马路一号地段可按价卖给铁路局),其余款留原告其他各单位按欠款比例清偿。如清偿不足时,由各担保店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初审判决废弃。

审判处处长 易锚

经建庭庭长 成顺管

审判组长 刘建华

承办员 何海、黎子祺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

原告:衡阳铁路管理局广州分局

被告:陈x,男,二十六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xx号

关系人:镇兴染织厂

因买卖纠纷案被告不服中区法庭一九五二年法字第三四三零号判决上诉到院:

被告陈x与何拾(在逃)于去年十一月五日与路局订约,以九千七百六十万元代价由关系人担保卖给路局旧青砖五十万块,收去定金四千八百万元,即以五千万元向罗韫玉购买东沙角十三号及东堤三马路一号超龄房屋两间,想拆卸交货,但市建设局不准拆卸。遂无法交货,何拾即潜逃无踪。初审于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被告于去年底将定砖交清,并依约罚款,逾期则以所购两屋抵偿,由关系人负连带责任。被告不服,谓逾期交货系因办理拆卸手续延期,请免逾期罚款,并请求展期交货及免以房屋作抵。原告则以被告欠砖日久,工程停顿,影响工人生活,请即依初审执行,准将两屋抵偿货款。

经调查被告一贯因欠款在本院及前永汉区调解科涉讼多次,几近拖骗,本次又以买空卖空手法,事先未办妥拆卸手续,亦不了解情况,全无把握,即先行订约,目的为收取定金以备买旧屋,率因无重建计划而建设局不批准拆卸,xx拖延路局工程造成该路局损失,而何拾则更畏罪私逃,初审判决从速交砖及以房屋作抵均是适当的,xxxxx陈x此种不负责任的刁滑作风,处徒刑三个月缓期执行。[page]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处 成顺管、审判组长 高湛森

广州市人民法庭中区分庭判决书

一九五二年法字三四三O号

原告:衡阳铁路管理局广州分局

被告:陈x,男,二十六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xx号

何拾,男,未到案

关系人:镇兴染织厂,何威,男

罗韫玉,女,三十八岁,番禺人,住东山寺贝通津十五号之二

右当事人因买卖纠纷起诉到庭。

衡阳铁路管理局广州分局于本年十一月五日向陈x、何拾购买旧青砖五十万块共价九千七百六十万元,以镇兴染织厂任担保,订明在十二月十日前交货,逾期一天应受未交货总值百分之一罚金,并交定金四千八百万元。陈x、何拾收到了定金,便向罗韫玉购买东沙角十三号东堤新马路一号超龄房屋两间准备拆卸,但至今全未履行交货。经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屡次派员前往催取,则避不见面,现除陈x到庭辩称:市建设局不准其拆卸该屋致无法交货外,何拾潜逃无踪。被告等不履行合约阻碍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工程进行,受到莫大损失,置国家建设不顾,这种恶劣行为应予严厉批评教育并要在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全部订货交清,逾期则以东堤三马路一号东沙角十三号房屋两间按价给契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抵偿货款并遵照合约处逾期罚款。而陈x在该屋所拆去铁闸亦应追回,由关系人镇兴染织厂担保履行。特判决。

一、 陈x、何拾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所定旧青砖全部交付完毕并以双方所定合约处逾期罚款。

二、 如果陈x、何拾逾期无法交货时应将东沙角十三号东堤三马路一号两间房屋按价给契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抵偿,不足抵偿时仍应追回,而陈x在该屋所拆去铁闸要交还。

三、 上二项均由保店镇兴染织厂担保履行。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兼庭长 徐亮

审判组长 马瑞韶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宣判日起十天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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