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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4:50:43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分析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第三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的存在。用人单位有下列情

  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分析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第三人都有可能因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的存在。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1)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5)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接收和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1 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5年不再偿付。(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活实例1: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予赔偿

  2007年4月,原告王某到初等某保洁服务中心担任司机工作。2007年7月1日下午,原告驾驶清扫作业车工作时,因其驾驶作业车工作中车速过快,与本单位清扫车辆及其他车辆发生五车追尾事故,并被交通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两辆外部车辆所有人赔付修车费用80%,保洁服务中心实际负担2016.4元。王某所驾车辆修复后,保洁服务中心支付修车费用8726元。2008年1月3日,保洁服务中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王某不同意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保洁服务中心车辆经济损失费。[page]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提供给原告用于工作的清扫车应为无故障车辆。同时,被告所有的清扫车辆长时间在道路上行驶清扫垃圾,其应注意到随时有可能发生碰撞。原告驾驶车辆工作中出现车辆追尾事故,有其未按被告规章制度超速行驶的原因,但亦不能排除该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的可能。鉴于被告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认定造成被告财产损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应按其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决原告王某赔偿被告北京某清扫保洁服务中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634.2元。

  生活实例2:劳动者违纪行为没有损失不应赔偿。

  2006年11月,被告公司值班保安在原告郑某的手提包中发现用于包装的透明胶(价值约10元)。公司把郑某开除出厂并扣发全部未领取的工资 1530元,以充作“罚款”。双方为此产生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郑某欲将财物私自带回家,被公司及时发现并追回,其过错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扣发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司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外资公司向员工支付扣发的工资1530元。

  生活实例3:司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应向单位赔偿

  杨某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在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年10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3月19日,杨某驾驶公交车轧死一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湖南省邵阳市交警支队作出杨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近亲属将杨某和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巴士有限公司赔偿92478.87元,巴士有限公司全部支付。后巴士有限公司起诉杨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其有权向杨某追偿。故根据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在事故中负主责的,驾驶员个人承担赔偿款的4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于2008年4 月22日以雇佣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偿付原告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分析解答:我们认为,本案用人单位以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是不当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并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page]

  生活实例4:公司扣工资,不得超月薪二成

  林先生是某饮食有限公司职工,他在一次为公司送货时不慎遗失了一件价值125元的货物。饮食公司对林先生处以1300元的罚款,并从其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林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饮食公司退还扣发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饮食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1)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受托人的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解释

  注意委托合同分为有偿与无偿,不同情形下,委托人的责任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只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前者的责任重于后者,除故意和重大过失外,还包括一般过失,类似于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归责原则看类似于《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的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page]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所以如此规定,愿意主要在于委托合同的订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如果这种信任关系消除,自然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以赔偿双方损失为代价。

  3.案例

  王某是北京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4月份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购热带水果。临行前突然生病,医院说至少要半个月才能痊愈。王某便只好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去广西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量、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随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停的迹象。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5天后交货。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但A农场虽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合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

  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其对B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解析: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王某通过电话方式,与李某达成了有偿委托合同,合同自李某承诺时起已生效。李某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以委托人王某的名义与A农场签订了供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供货合同直接约束王某和A农场。由于李某在执行委托事务时,轻信了农场关于运输方式的承诺,改变了委托人要求的运输方式,导致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王某对B商场之间的合同违约,李某对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委托人王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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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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