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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备注认定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6:21:21 人浏览

导读:

某开发商在格式办证通知中增加“办证后责任终止”的备注,险些逃脱违约责任因为房地产证办理一直拖延,业主找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则以业主已在办证通知上签字称同意“办证后责任终止”为由推脱。近日,深圳市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其制订的格式办证通知中

  某开发商在格式办证通知中增加“办证后责任终止”的备注,险些逃脱违约责任 因为房地产证办理一直拖延,业主找开发商索赔。开发商则以业主已在办证通知上签字称同意“办证后责任终止”为由推脱。近日,深圳市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其制订的格式办证通知中备注一个含义模糊的免责条款,有违公平诚信,故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办证违约责任。

  张某称,他于2005年 3月4日与某大厦的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36,937元。约定了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他们不能按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开发商从取得《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该大厦于2005年1月10日竣工验收,但开发商迟延至2006年才陆续为业主办理了房地产证,张某的《房地产证》直到2006年2月22日才登记核发。张某认为,开发商违约时间共197日,请求罗湖法院判令某大厦的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办证通知上曾签过一个备注:“乙方(即张某)取得房地产证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开发商认为,备注内容可以认定为,张某一旦取得了房产证明就放弃追究开发商延期办证责任。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利用发给张某的办证通知备注上一条含义模糊的条款,借此逃避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据此免于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故此,罗湖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原告张某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人民币1991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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