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例:赢回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
导读:
案情简介
2006年,曾女士在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次年,又向开发商购买了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一间,交纳费用共计38万。不久后,曾女士听说地上车位属于公摊面积,本来就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卖,于是与开发商协商,希望将地上车位价款12万元归还,但开发商拒绝。
曾女士聘请团队律师,希望要回地上车位价款12万元。
律师分析:
团队律师结案后,调出了小区的规划图纸与竣工图纸,仔细核实了地上停车位及地下车库在规划图纸里面的用途,以确认是否侵占绿地,更改规划。经过系列调查,发现开发商尚未取得地上车位与地下车库的权属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无权处分。
团队律师建议曾女士增加诉讼请求,不仅针对地上车位,将已付地下车库的26万一同要回。
庭审纪实:
一审过程中,开发商认为,与曾女士已经签订了合同,并将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交付使用,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退款。我方团队律师坚持认为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应将38万元全部退回。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部分支持我方诉求,判令开发商退还曾女士地上车位费12万元。
我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退还地上车位与地下停车场费用共计38万元。
律师提醒:
近几年关于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权属争议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业主都有过“不买没有地方停车,买了又担心花冤枉钱”的心态。一个问题摆在眼前,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的权属到底是谁的?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一个关键点就是要查清楚: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是否已经计入公摊面积,由业主们分摊。
而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开发商始终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的产权人,没有权属证,无权处分,是本案最终制胜的关键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商品房买卖交易流程:1、买卖双方先约定看房,达成合意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购房合同;2、如果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3、买卖双方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运用的不是很多,一般都是依据填平原则,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相当于损失的赔偿,并不给予违约方课以过多义务。但是在某些领域,惩罚性赔偿还是存在的,比如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其标的物特殊、交易程序复杂、履行期限较长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期房买卖合同尤为典型。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合同当事人双方占有资源与信息的严重不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