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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伤亡事故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19:12:40 人浏览

导读: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认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9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事故分类;

  7·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坝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顶板塌落为冒顶,侧壁坍塌为片帮。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各种爆破作业、采石、采矿、采煤、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煤尘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其它爆炸: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r)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7·煤与瓦斯突出;

  18·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9·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直接受伤害方式有两种以上时,按原发的、主要的一种分类。

  三、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二),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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