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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02条四川省工伤鉴定将实行新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19:20:08 人浏览

导读:

昨日省劳动厅下发《通知》,从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将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执行。省劳动厅透露,新的标准对一些技术原则作了调整,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新

昨日省劳动厅下发《通知》,从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将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执行。省劳动厅透露,新的标准对一些技术原则作了调整,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新增102条工伤条目

据省劳动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介绍,与1996年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并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如,新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避免了由于某种原因针对伤残部位的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新标准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关于伤残类别及等级的描述更科学,更具操作性。新标准还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五一”后再次鉴定按新标准

为了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省劳动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5月1日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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