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杨涛“扩大性自杀”是工伤
导读:
终审认定:“扩大性自杀”是工伤
本报讯(记者李曙明) “法院终审认定杨涛自杀是工伤。如果九泉之下的杨涛有知,他可以瞑目了。”8月4日,杨涛的妻子孟祥敏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4月9日,本刊曾以“一份试卷,否了司法精神鉴定”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2006年11月27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施工过程中头部被撬棍击中,导致头顶部皮裂伤。同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在家中将妻子和孩子砍伤后割腕自杀。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结论是“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涛2006年11月27日的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同时否定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海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劳保局上述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淀劳保局关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的认定,同时撤销12月15日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为何如此判决,终审判决书进行了说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包括自残和自杀),应指并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遭受伤害的情况。而杨涛的自杀行为是其在工作中头部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工伤并非同一性质。”终审法院据此认定,海淀区劳保局对扩大性自杀不认定工伤,系“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审驳回杨涛亲属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文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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