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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无有“豁免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06:51:42 人浏览

导读:

工伤赔偿无有“豁免权”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法院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对职工要求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广西区高院发出裁定,指令法院再审,于是事情发生了变化……在法律的框架内,没有做一

  工伤赔偿无有“豁免权”

  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法院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对职工要求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广西区高院发出裁定,指令法院再审,于是事情发生了变化……

  在法律的框架内,没有做一件事情并不意味着对此就不负有法律责任。公民报警,警方接警未出造成伤害,警方要为“不作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不对未成年人尽监管责任,孩子闯祸爹妈定要承担法律后果……企业管理同理。一些企业在对职工发生侵权行为后,往往以“我没有作为”为由推卸责任。

  本案的判决告知:没有做一件事情并不意味着对此就不负有法律责任。———编辑手记

  5年前,广西田阳县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法院在原终审判决确认:因“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故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工伤职工计付赔偿……”法院的这个认定让广西因工伤致残的农民工黄肇能怎么也想不通并不断申诉。

  2005年12月1日,广西区高院下达裁定书,指令百色市中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6年4月20日,百色市中级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此案。

  2006年7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雇请他人为其打工,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雇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被申诉人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标准自行赔偿。”农民工工伤残疾

  2000年12月27日,50岁的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村民黄肇能到本县头塘镇个体老板刘炳山开办的侨旺沙场寻求工作。刘炳山看他身体结实吃得苦,于是双方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刘炳山便雇用老黄负责沙石船装卸。

  2001年5月1日早8时,刘炳山的一艘空沙石船开来停下后,负责装卸的工人黄立赞操作机械开始捞沙,因黄肇能与黄立赞比较熟悉,便过去帮忙。

  一个多小时后沙子已经装满,黄肇能准备关闭机器。这时,运输机上没有防护罩的飞轮皮带突然断裂打中了黄肇能的左脚将其击倒。事故发生后,黄肇能被送到田阳县医院抢救。

  医生检查认为老黄伤势较重,建议切除脚踝受伤部分。黄肇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并希望通过药物治疗康复。半个月后,黄肇能伤势不仅没有好转,还出现了下肢严重感染并引发骨髓炎,田阳县医院只得将其转至广西百色地区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百色地区人民医院经检查认为,老黄的伤情严重并对其左腿中下1/3实施截肢手术。

  在老黄受伤期间,刘炳山为黄肇能支付了全部医疗费3.29万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双方签订私了协议

  黄肇能出院后必须靠拐杖行走,生活极为不便,更不用说再去打工养家糊口了。他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沙场老板应该给予赔偿,于是找刘炳山商谈伤残补偿事宜,但刘炳山答复,沙场效益差,拿不出钱赔偿。

  2001年底,老黄多次索赔没有结果后,向田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写了份报告要求行政部门处理赔偿之事。

  2001年12月21日,安委会召集刘炳山和黄肇能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事故中因黄肇能主动帮他人工作,并非刘炳山指派,负有过失责任,刘炳山负有管理责任。刘炳山一次性支付黄肇能残废补偿金18800元,付清残废补偿金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调解后,黄肇能的朋友知道此事后便问他:“对方是按什么伤残级别赔偿?”“安委会的人说我的伤残级别估计是五级。”黄肇能答。朋友认为:“怎么能由安委会的人估计?要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才算数,伤残等级高一个级别赔偿的差别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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