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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9:25:23 人浏览

导读:

一、改变仲裁前置原则,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选择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仲裁经两极裁决后成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

  一、改变仲裁前置原则,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选择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仲裁经两极裁决后成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则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经两审审理后为终局判决。这样的“双轨制”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赋予主体意志自治权,保障了诉讼权的完整。由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某些争议的程序和材料的获取是一样的,那么,对这些相同的地方就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工作。因为两个机构各有长处,双方的人员可以相互调配交流。这样不仅便于多渠道解决争议,而且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职能。

  二、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需多方面考虑。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的发挥应扩大,不仅仅是小范围、局部、不规范的监督,而应该在立法上建立仲裁监督机制。同时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仲裁旁听、公开审理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某些争议大的重大案件,社会的监督无疑会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最具有效力的,对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仲裁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应在司法上得到严格的制裁,使仲裁向着司法化发展。

  三、为了更好地维护更多的劳动者利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该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章还在建立之中,如社会保障法等,那么,在这个时候以发展的眼光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应将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争议均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全面调整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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