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蜂蜇死刘彦军一案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原告2万余元
导读:
7月19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彦军在三新南路被马蜂蜇死一案,原告刘彦军家人向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3被告索赔共48万元,8月29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原告2万余元,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彦军的父母刘新义、毛瑞兰诉被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7月19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死者刘彦军生前遭受野生马蜂群袭击,经被告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导致这个案子纠纷发生,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3个被告是否对受害者刘彦军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应按照什么赔偿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作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在于对辖区的林木进行养护,其对病虫害的防治职责在于对林木生长有害的病虫害进行防治,马蜂这类可能生存在林木上但对林木生长不构成伤害的野生动物则不属于其管理的职责范围,马蜂这种会飞的野生动物流动性非常大,也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原告要求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对被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惠州市惠康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导致受害人刘彦军受到伤害,所以,这个案子应该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惠州市惠康医院赔偿数额共计8763.84元;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赔偿数额共计13145.76元。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刘彦军家人收到惠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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