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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1:40:25 人浏览

导读: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对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理解不一,有人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对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理解不一,有人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即由行为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行为人应当依据58条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表明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而非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故无权代理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合同权利义务主体,否则就违背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权代理会对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那么,是否非得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才能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呢?回答是"否".因为,相对人完全可以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或依据"表见代理"制度,防止或者弥补自己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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