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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4:54:25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

  核心内容: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但是产品质量索赔是否有时效?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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