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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怎么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4:52:59 人浏览

导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怎么赔?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应该怎么赔呢,都有哪些赔偿项目,需要准备什么索赔证据,以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当购买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产品时,消费者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本文结合案例阐述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索赔之路。概念产品的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怎么赔?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应该怎么赔呢,都有哪些赔偿项目,需要准备什么索赔证据,以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当购买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产品时,消费者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本文结合案例阐述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索赔之路。

  概念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的赔偿项目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 医疗费;

  2、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 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 残疾赔偿金;

  8、 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 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 财产损害赔偿:

  1、 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 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证据保存

  面对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选购商品及消费后一定要索要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当索取并妥善加以保存。

  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page]

  保修卡——方便消费者维修产品的凭证。非易损坏商品都应附有此卡,一旦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要到厂家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维修单位要在保修卡上准确记录修理时间、维修项目、修理人员姓名,这是目前不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失去合理赔偿的最大盲点。

  合格证——证明某种商品质量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并经过检验达标的凭证。它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凭证,凡非易损坏的商品都应随产品附有此证。尤其是家电用品、摩托车、电脑等大件的合格证,对保证其使用安全特别重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主动查找并注意保存。

  使用说明书——详细阐明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材料,像电器类、机械类、电脑类商品都应附带。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

  (1)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page]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这里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广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2)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3)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人预测、设想而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相关案例

  【案例摘要】史海波、蔡建美系夫妻,史燕燕系史海波、蔡建美的女儿。史海波从个体工商户黄荣刚处购得一燃气热水器,自行安装于其家中,某日,史燕燕在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鉴定,热水器的安装因未安装排烟管道而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热水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该热水器由巨田公司生产,个体工商户黄荣刚系从个体工商户卢富强处购进。另,1.在史海波购得的热水器说明书中,明确注明须安装排烟管道,否则将产生严重后果。2.国家标准规定,该类热水器“宜配备”排烟管道,而非必须配备。事故发生后,史、蔡对三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史燕燕死亡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热水器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因被告销售时未提供排烟管道,故该热水器存在不合理危险,即存在瑕疵,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史海波未按照说明书安装排烟管道,对其女儿死亡有重大过失,可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进而判决三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三被告销售热水器时未配备排烟管道,系未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保证产品安全性,造成该热水器存在不合理危险,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原告未按照说明书安装排烟管道,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进而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来源 法律快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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