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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22:43:11 人浏览

导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自己或致伤第三人和损害第三人权益时,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理由是雇员的活动属于雇主的“手臂”。雇主责任不仅是替代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自己或致伤第三人和损害第三人权益时,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理由是雇员的活动属于雇主的“手臂”。雇主责任不仅是替代责任,而且是严格责任。雇佣活动以授权范围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志,雇员在授权范围内所为之行为属职务行为。即使超出授权范围的擅自行为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雇员行为本身表现为履行职务或客观上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对受害人而言也属雇员职务行为,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约束、支配和从属关系,只关注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因此,合同法中只就履行承揽合同不当所造成物的损失作出一般性归责规定。归责的方式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不同于雇佣合同中的替代责任。承揽合同的归责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是承揽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怠于正当履行合同;二是定作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承揽人完成工作中致第三人损害及致自身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当定作、不当指示、不当监督检验等过失造成承揽人致害第三者或自身损害的,才因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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