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违约还是不当得利?
导读:
原告肖名逵、肖信塘与被告肖辅琦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被告肖辅琦多次与两原告说其一个朋友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两原告得知后即与其他朋友联系办证。2008年3月--8月,两原告先后交给被告办证款 123800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证。同年8月20日,两原告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办证款,因被告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肖建平和梁崇忠,其已无钱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分歧】
对于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无法定依据而获得利益,所得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系委托被告办理驾驶证,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中前三项要件容易理解,关键是第四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两种形态。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双方属委托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特定的程序(如考试),才能合法取得驾驶证。因此,原告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依据也因合同无效而消灭,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即是不当得利。
综上,本案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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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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