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导读:
案情介绍:
申诉人黄某等3人于1998年9月幼师毕业后被分配到某企业幼儿园,2000年3月,幼儿园更换了法人代表。新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某等3人进行考核后宣布,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黄某等3人要求单位公布考核成绩遭到拒绝。黄某等3人认为,本人无违纪违法问题,不符合辞退条件。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黄某等3人认为,单位在对她们3人进行考核中没有公布考核成绩,并按照《劳动法》第26条中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被诉人并未执行这一规定。被诉人则辩称:幼儿园未与黄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法》。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如下:1、幼儿园以黄某等3人考核不合格为名辞退3人,证据不充分,也未对3人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因此,撤销对黄某等3人的辞退决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某幼儿园承担。
案例评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然而,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劳动关系双方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平等的,但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讲,是不均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组织、管理、领导的权利,而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管理、被领导的地位。只要双方愿意录用和在此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在用人单位一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