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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38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8:25:30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释义】本条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检验义务。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食品从业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释义】本条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检验义务。

  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食品从业人员素质等局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这既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真正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与本法第三十七条侧重于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的查验相比,本条更侧重于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品质等进行检验。关于出厂检验应当依照的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依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获准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为防止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怠于行使检验职能,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践中,一些中小食品生产者欠缺检验能力,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等方式来检验,质量监督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完善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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