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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十七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6:44:56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的制定部门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这类建设项目与环境有关的一些基本因素,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予以调查分析、研究论证和评价的,反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就构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必备的内容。依照本款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点;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并应说明原有规模)、占地面积及厂区平面布置(应附平面图);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职工人数和生产区布局;土地利用情况和发展规划;采用的主要原料、燃料及其来源和储运;水的用量、来源及回用情况;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产生的噪声、震动的特性和数值;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等。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建设项目周围的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植物、农作物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交通运输状况,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的现状等。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包括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预测和评估的范围。主要有:(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噪声、震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产、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2)预测的内容及方法;(3)预测结果及其分析、说明等。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即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减少环境影响的各种措施,包括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并对提出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即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分析研究这些环境影响可能造成的经济上的损益情况,既包括有利的影响,也包括不利的影响。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主要包括:(1)关于环境监测布点原则的建议;(2)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的建议;(3)关于监测项目及范围的建议等。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必须清楚说明下列主要问题:(1)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2)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3)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4)是否需要再做进一步的评价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了包括上述七项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二、本条第二款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提出了特殊要求,即必须要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本款就是为了与《水土保持法》的衔接而作出的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再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则只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要求另外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了便于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并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避免人力和物力的不必要浪费,本款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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