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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21:12:32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失实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本着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将会使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不到保护环境的应有作用,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失。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降低资质等级,如由原来的甲级降为乙级,受到这种处罚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只能按照降低后的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2)吊销资质证书,这就意味着取消了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同时,按照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所收的费用,处幅度为所收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罚款的具体数额,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在本条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对有关的中介机构来讲,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或者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出具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犯罪。构成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人员;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即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情节严重的。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手段比较恶劣,有严重的内容虚假以及因此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等。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第二百二十九条罪的,实行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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