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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23:28:14 人浏览

导读:

一术语运输EF、CD买卖保险EF、C【CIPCIF】D买卖清关手续卖出买进ExwDdp买卖风险转移FOBCFRCIF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交货地F装运地装运港C目的地目的港水运方式运输:FASFOBCFRCIF[风险越船舷]DESDEQDAF只适用于陆地运输;2i买方负

  一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手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 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目的地目的港

  水运方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用于陆地运输;

  2 i买方负责保险

  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用:电私令拍船票 劳务 服务 原材料加工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力的效力;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一】

  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交货 交单 品质【质量数量 目的 样品 样式包装】 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地域限制:甲出售给乙,乙出售给丙 甲知道乙卖给丙,甲对乙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乙负责。【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方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方恶意、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工承揽。】

  买方 付款 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方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 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 由卖方承担费用 出售:卖方声明不支付保管费用 、货物性质易坏。出售应通知对方。】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 【约定的特定地点 没有特地的,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买方安排运输: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方违约:不交少交 迟交【实际履行】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方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行】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行或者声明不履行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à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分批交付货物无效的:

  ①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à该批解除合同

  ②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都会根本违约à解除对以后各批合同的效力

  ③各批互依存à解除整个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承运人签发 一式两份正本通过银行流转到收货人 副本开给托运人托运人寄给收货人。

  ◆法律性质:

  ①证明、合同

  1托运人VS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证明

  2受让人VS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

  ②接受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初步证据】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货物与实际不符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反驳。例如:运前称量

  提单的受让人:经过流转【最终证据,一切以提单记载为准】承运人不能反驳。

  ③货物的权利凭证

  ◆提单分类

  货物是否已装船

  A已装船

  B收货待运

  有无批注

  A清洁提单[银行只接受A]

  B不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注明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或未装完,托运人为使提单与信用证一致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是否已装船区分以上两种提单】

  ◆◆◆★★★★★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情形(1)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

  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第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1条);【无正本提单提货无正本提单提货连带责任】

  ②提货人凭伪造提单提货: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5条);

  ③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但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13条);

  (2)实际托运人提出索赔: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2条)。

  (3)承运人无单交货不适用赔偿限额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4条)。【因为是商业风险不是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2.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情形(1)依法向当局交货: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7条)。

  (2)货物无人领取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货物被法院裁定拍卖: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

  (3)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改变运输:【托运人有货物支配权-中途停运权 合同法308条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条)。

  (4)签发数份正本提单,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货: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0条)。

  3.赔偿额的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 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6条)。

  4.诉讼时效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一年(第14条)。

  ◆◆◆提单规则

  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 适航 开行前和开航时【船舶 船员 设备 供应品 货物运输的保障】

  2 管货义务【装载 搬运 照料 卸载】3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行】

  小结提单比较

  海牙 维斯比汉堡【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制度

  1过失免责【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时疏忽或者过失引起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2无过失免责①火灾【承运人实际过失私谋除外】②不可抗力【船舶被扣留 、检疫限制、自然灾害、海难、社会事件 尽适当谨慎仍不能发现潜在缺陷】③救助行为【人或财产】④货方原因,【货物固有、性质缺陷、包装不当标志不清】

  ①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

  ②推定过失原则【货损后先推定承运人过失承运人证明自己无过失免责】

  ③火灾不免责【货损,承举证是承运人过失】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à卸收à交 【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延迟交货

  无责概念未在约定时间内或合理期间内交货

  ②责任 因承运人自身过失迟延60天以上可视为货物灭失

  ③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不得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总额

  承运人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双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666.7特别提款权 /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双重责任限制【较高的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835 特别提款权(计量单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诉讼时效一年两年

  ◆◆海运保险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

  全损【实际 推定】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为了整个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别牺牲支付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

  基本险别 【可以单独投保】

  险别特点

  平安险平安险,其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2.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4.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

  6.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相关损失及费用;

  7.施救费用;

  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水渍险 = 平安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包含一般附加险】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了解】

  险别种类注意事项

  特别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澳门存仓火险。特别附加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经其同意,才能把特别附加险包括在承保范围之内。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保险人承运人免责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致损 航行迟延 交货迟延 市价跌落 自然损耗 固有缺陷 包装不当

  ◆◆国际贸易支付

  托收【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

  托收行【和卖方同国】

  代收行【和买方同国】

  1卖方开立汇票托收申请【托收委托书,托收指示书】à银2行审单à3邮寄代收行à4提示付款或承兑à5买方付款或承兑à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à7货款到达卖方

  委托人-----付款人【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人-----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托收委托书

  托收行----代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业务互助协议的银行

  委托人 付款人----代收行 【无直接法律关系,本人和本人代理人的代理人】

  托收的种类

  光票【仅凭汇票】

  跟单托收A付款交单【买方付款后代收行交单】B承兑交单【承兑后代收行交单】

  银行的责任 ①及时提示付款承兑【代收行第四步】②及时将货款解交本人【第七步】③及时通知托收结果【代收行 6步】④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托收行2 审单】

  银行免责

  1真实有效2传递延误丢失 翻译错误3不可抗力营业中断4无义务提货【第四步买方未付款承兑】5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买方拒绝付款承兑】6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信用证【银行对单证的倒买倒卖】

  买方申请的发起的支付方式 开证行【买方】 通知行、议付行【卖方同国】 1约定方式 2买方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书 货物名称 数量 时间】3银行开证后通知通知行4通知行通知卖方发货5卖方核对信用证和单据6承运人处取得单据【开始流转】6卖方将单证交给议付行7 议付行审单【单证一致 单单相符】向卖方付款【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先期垫付,对单据的买入行为】8议付行寄给开证行 开证行也要进行审查【单证相符】偿还议付行9到达卖方手中付款赎单

  信用证关系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委托合同,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 ---- 通知行议付行【委托代理关系】业务联系

  受益人----通知行【委托代理本人代理人VS第三人的关系】

  审单标准

  银行义务:1表面审单 2单证相符、单单相符à【拒绝付款】

  开证行的付款义务

  1 信用证直接规定开证行付款【议付付款的例外】2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指定银行未履行义务的3指定银行已履行义务并向开证行寄来合格单据。【常见,步骤8开证行向银行付款】

  银行免责

  1真实有效2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3不可抗力营业中断4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独立】5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开证行对通知行议付行的过错行为免责】

  信用证分类

  可撤销 【UCP600 禁止此类】

  不可撤销

  保兑

  不保兑

  多了一个保兑行 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 保兑行都不得单方撤销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开证刚的付款责任,受益人要求任何一方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 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独立原则例外】

  受益人欺诈 伪造 虚假 恶意不交 交付无价值

  买卖双方欺诈银行

  止付:利害关系人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

  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申请以后实体审理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承兑人、授权人、保兑行、议付行 善意承兑 付款或议付的除外 】

  法院受理条件中止支付1有管辖权2有止付情形3不支付损失无法弥补4申请人提供担保--à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中止支付à裁定列明申请人 被申请人第三人à立即执行

  UCP 500 VS UCP600

  1.结构上(1)对特定概念的解释;(2)按业务环节进行了归纳。

  2.删除删除了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3.新增(1)明确规定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

  (2)新增“兑付”: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3)规定了“相符的交单”:强调交单要与信用证条款、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4.修改(1)UCP600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2)UCP500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

  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3)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则可以释放单据;

  (4)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实质损害】

  反倾销的调查 商务部 涉及农业的会同农业部一起调查

  是否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 是否有国内的支持者。

  总产量支持者50%+国内总产量的25%

  资料提供 现有最佳信息原则

  终止调查

  申请人撤销的 证据不足 倾销幅度低于2% 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

  措施

  临时措施【调查60天后 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延长至9个月】 临时反倾销税 和提供担保

  价格承诺【1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的承诺 商务部建议承诺——>商务部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

  最终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复审可延长征税期限

  反补贴

  专项补贴 政府 法律 特定区域 出口实际获得的补贴 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补贴

  措施

  1临时反补贴【不得超过4个月】

  2出口国政府的承诺取消或限制出口经营者修改价格

  3最终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实施条件 数量增加 绝对和相对 严重损害或威胁

  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不得超过200天

  2 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非歧视实施 【对产品不对来源】

  实施期限 不超过4年,附条件延长不超过10年

  贸易救济措施只能向商务部提出

  对外贸易法【直接考法条】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国际服务 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不适用 军用 核物质 边贸 单独关税区

  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备案登记制,未办理登记 海关不报关验放

  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出口监督 进出口限制和禁止 配额、许可证【骗税,走私】管理

  国际服务贸易:限制和禁止【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 加快国内特定行业需要 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期内禁止措施】滥用优势地位【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消除危害】 不对等【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秩序:垄断【消除危害】不正当竞争【低价销售 串通投标 发布虚假广告 商业贿赂】 禁止出口

  调查:事项【贸易壁垒 影响竞争力 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和手段【书面问卷 召开听证会 实地调查 委托调查】

  救济同上反垄断反补贴

  WTO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边贸2 发展中国家3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欧洲同盟 北美自由贸易区】4收支平衡5反倾销 反补贴6一般例外【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例外【维护国家安全】7豁免例外

  国民待遇的例外

  政府采购补贴例外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

  数量限制:1短缺2实施商品分类标准或法规3国内产品过剩限制进口4国际收支平衡

  VIP 投资措施协议

  不得实施的措施

  国民待遇不符1当地成分要求 2贸易平衡要求【进口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价值相关水平】

  取消数量限制1限制进口2限制外汇3限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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