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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三章 质 押(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11:43:02 人浏览

导读:

2?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并无使用质物的权利。?(2)留置质物的权利(《担保法解释》第95条)。?前已述及,质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不论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逾清偿期,只要质权人未受完全清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的权利?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并无使用质物的权利。?

  (2)留置质物的权利(《担保法解释》第95条)。?

  前已述及,质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不论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逾清偿期,只要质权人未受完全清偿,质权人就得拒绝出质人返还质物的请求。即使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的留置质物的权利也不受影响,质权人同样得拒绝第三人请求交付质物的要求。?

  (3)收取质物孳息权利(第68条)?

  (4)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第67条)。?

  (5)转质权?

  质权人为提供自己债务人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占有而设定新质权(《担保法解释》第94条)。?

  (6)质物的变价权?

  又称物上代位权,指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出卖质物,以其价金代充质物(第70条)。但

  依第70条,质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必须以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前提。?

  (7)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出质人因过错毁损质物的,质权人得以质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出质人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补充担保。第三人因过错毁损原物的,质权人得

  以质权受侵害为由而请求第三人赔偿。?

  3?质权人的义务?

  (1)质物的保管义务?

  保管期间,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6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93条)。?

  (2)返还质物的义务(第71条)。

  「不要混淆」?

  依《担保法解释》第94条,转质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叫承诺转质,意指经过了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有效;此时,转质权人的权利优先于质权人的权利。另一种叫责任转质,意指未经过原出质人同意,而由质权人作出的擅自转质行为,无效。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97~103条。?

  「意思分解」?

  可以质押的权利共分为四大类:?

  1?以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物权凭证(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交付权利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76条)。对于以上权利,质权人可以提前兑现或提货,所得价款或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第77条)。?

  2?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8条第1款);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3款、《担保法解释》第103条)。?

  股票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双方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3?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9条)。?

  4?以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也可成立权利质押(《担保法解释》第97条)。?

  以上财产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第80条)。?

  提示:对于以上条文的复习,建议考生可将第77、第78条第2款、第80条放在一起理解,因为三个条款的法理和规定相近或完全相同。?

  「不要混淆」?

  1?注意《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依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收益权也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收入,公园门票收入,公寓

  楼的租金收入等。?

  2?注意《担保法解释》第103条第2、3款规定,修正了《担保法》第78条第1款:将股份公司分为上市股份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前者股

  票出质生效仍适用《担保法》第78条第1款,但后者的股票出质生效,却以“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为准。?

  3?另注意《担保法解释》第98条对《担保法》第76条的补充:虽然票据出质生效以交付票据本身为准,但若票据上没有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担保法解释》第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也适用同样的法理。?

  4?依《担保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出质的有价证券,质权人不得转质;也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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